《南京大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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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亚辉教授就“法人”制度及其体系效应发表最新研究成果

   期次:2020年第17期      查看:244   

本报讯 日前,《中国社会科学》杂志(2020年第6期)刊载了我校法学院宋亚辉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营利概念与中国法人法的体系效应》。本文从比较法角度系统研究了我国新颁布的《民法典》中的“法人”制度及其体系效应,并提供了矫正方案。据悉,这是宋亚辉教授近三年内第二次在《中国社会科学》杂志刊文,前一篇文章《风险控制的部门法思路及其超越》发表于2017年第10期。

文章深入研究并解决了以下三个问题:作为法人分类标准的“营利”概念如何矫正?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体系如何改良?法人性质(营利或非营利)与其组织形式之间如何连接?

本文的研究结论认为,未来中国法人法的矫正要从《民法典》的“营利”概念入手,放松营利法人的利润分配要件,有步骤地推动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让商事组织法回归技术中立之本源,由行为法承担行为评价/管制功能,以此打通企业献身社会公益事业的法律通道,实现新时代社会治理的公私合作与双赢格局。但若立足中国现实,上述理想方案的实施尚需时日。尤其是在公法对非营利法人坚守许可制的今天,追求法人组织形式的中立性并不现实,否则,将因公私法的正面冲突而破坏法秩序。作为发展方向,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关系可随着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而逐步调适:第一步,在不触碰营利与非营利法人二分格局的前提下,通过分类层级的深化衍生出中间法人,允许其以公司的组织形式从事公益事业,解释论上视之为营利与非营利法人的例外,纳入《民法典》第96条的“特别法人”范畴。第二步,为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松绑,允许企业法人从事任何法不禁止的营利或非营利事业,只要在章程中公示其目的和范围即可。借此释放企业法人的市场活力,鼓励其奉献公益事业。对于借助企业法人从事非法活动者,由行为法加以规制,严重者,撤销组织法上的法人资格。第三步,待公法放松“法人区分登记管理+组织形式法定”的管制格局后,非营利法人的许可制将统一于营利法人的登记制,此时,民法上的法人法构造才能完全回归自治理性,实现法人组织法与行为法的脱钩,各类法人的组织形式方可被置于平等竞争的地位,除财团法人的组织形式法定外,允许人们将各类法人组织形式运用于任何法不禁止的事业,实现法人组织形式之间的自由选择与竞争。

(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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